两波预售、多个平台,低价促销、满减活动,今年的双十一好不热闹,伴随着11.11零点的到来,“尾款人”准时上线“打卡”,但是,网络购物后的纠纷问题层出不穷,那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运费一般由谁承担,买方还是卖方?
网友咨询: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运费一般由谁承担,买方还是卖方?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运费一般由谁承担,买方还是卖方?
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姚树明律师解答:
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需要退货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邮费应由销售者承担。但是一般在实践中,只有由于商品质量问题而退货的,卖方才承担邮费;如果是由于消费者自己的原因而要求退货的,一般是由消费者承担邮费。
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姚树明律师普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姚树明律师解析:
鉴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如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无节制退货,会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使经营者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网络商品时应尽审慎注意义务,选购商品时应当详细全面阅读包括退换货规定在内的全部信息,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并得到满意答复后再行确定是否购买商品。如因消费者疏忽大意而未注意销售者对于商品退换货的规定,再行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法院将不予支持。
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形式,消费者主要通过网购来满足日常消费需求,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但是,近来一些新型网络销售方式出现并迅速发展,如社交平台直播购物、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购物,由于这类销售方式存在不可预见性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建议谨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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