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的同时,又参加了工作的,必须停止领取失业保险救济金,如果既领取失业救济金,又重新就业而不申报的,属于诈领社保待遇问题,轻者取消失业保险待遇,追回所领取的救济金,严重触犯刑律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一、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
第一,领取失业保险的待遇。
一是单位和本人缴满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
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的。
需要说明的是,这三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必须同时满足。
第二,失业保险的待遇。
一是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可领取12个月;
二是五年以上,不足十年的,可领取十八个月;
三是缴费年限累计十年以上的,可领取二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是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
四是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的情况
第一,重新就业的;
第二,应征服兵役的;
第三,依据境外的;
第四,办了退休手续的。
总之,领取了失业保险而未领取满应领月数就重新就业的,不能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现在所有数据都是联网的,重新就业了,所就业的单位就要去帮你办理社保关系,只要稍微查询就能查询到你是否就业。当然如果是在外打零工,按天结算现金,有可能无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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